小檔案》香港國歌條例草案明定 辱中國國歌可關3年
2020/05/27 05:30
立法過程
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7年11月通過,將中國「國歌法」列入香港「基本法」附件三,由香港政府透過本地立法實施,港府因此於去年1月向立法會提交「國歌條例草案」進行一、二讀。
適用場合
香港國歌條例草案明定9種應該奏唱國歌的場合,包括行政長官、主要官員、司法、行政會議和立法會的官方宣誓儀式,以及官方舉辦的升旗儀式、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、南京大屠殺等紀念日儀式,和官方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等,規定「參與或出席」有關場合者在奏唱國歌時,應「肅立和舉止莊重」、「並無不尊重國歌的行為」。
爭議
中、小學必須教唱國歌,聲音廣播服務及本地電視節目服務也必須播放國歌。
罰則
根據草案內容,任何人若意圖侮辱國歌,而「公開或故意竄改國歌歌詞或曲譜,或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」,以及故意發布上述曲譜者,均屬犯罪,最高可處「第5級罰款(即5萬港幣)及監禁3年」。
資料來源:綜合外電 整理:編譯管淑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