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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安委、國安公署權力凌駕港法

媒體記者在銅鑼灣採訪過程中遭警方以胡椒噴霧和水砲攻擊,受傷倒地。(美聯社)

媒體記者在銅鑼灣採訪過程中遭警方以胡椒噴霧和水砲攻擊,受傷倒地。(美聯社)

2020/07/02 05:30

●國安委與國安公署的特權

國安委工作不受香港其他機構、組織和個人干涉,不公開工作訊息,所做決定不受司法覆核(類似台灣的釋憲)。

國安公署人員執行職務時,不受港府管轄,也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、搜查和扣押。

●警隊可聘非港籍人士 檢警主管任命需徵詢公署

香港警務處成立國安專責部門,主管由特首徵詢國安公署後任命,並可從香港以外「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」協助,意味中國國安人員可能加入。

律政司國安案件專責檢控部門亦由特首經徵詢國安公署後任命,檢控官由主管徵求國安委同意後任命。

●有危害國安言行者 不得擔任審案法官

特首在指派國安案件承審法官時,「可」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與國安委,不得指派有危害國安言行者擔任,指定法官若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,也終止其資格。

●3情況案件可送中審理 依中國刑事訴訟法

在案件涉及外國和境外勢力介入、港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、國安面臨重大威脅等3種情況下,國安公署可行使管轄權,所有偵查和司法過程依循中國法律,案件可能移交中國司法系統,進行檢控和審判。

資料來源:綜合外電

整理:國際新聞中心

國安委/國安公署權力凌駕港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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