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安委、國安公署權力凌駕港法
2020/07/02 05:30
●國安委與國安公署的特權
國安委工作不受香港其他機構、組織和個人干涉,不公開工作訊息,所做決定不受司法覆核(類似台灣的釋憲)。
國安公署人員執行職務時,不受港府管轄,也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、搜查和扣押。
●警隊可聘非港籍人士 檢警主管任命需徵詢公署
香港警務處成立國安專責部門,主管由特首徵詢國安公署後任命,並可從香港以外「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」協助,意味中國國安人員可能加入。
律政司國安案件專責檢控部門亦由特首經徵詢國安公署後任命,檢控官由主管徵求國安委同意後任命。
●有危害國安言行者 不得擔任審案法官
特首在指派國安案件承審法官時,「可」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與國安委,不得指派有危害國安言行者擔任,指定法官若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,也終止其資格。
●3情況案件可送中審理 依中國刑事訴訟法
在案件涉及外國和境外勢力介入、港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、國安面臨重大威脅等3種情況下,國安公署可行使管轄權,所有偵查和司法過程依循中國法律,案件可能移交中國司法系統,進行檢控和審判。
資料來源:綜合外電
整理:國際新聞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