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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依規定懲處狼師 監院糾正海洋大學

海洋大學。(資料照)

海洋大學。(資料照)

2019/02/15 12:11

〔記者黃欣柏/台北報導〕2015年間,海洋大學碩士在職專班一名女學生遭陳姓助理教授猥褻、騷擾,校方性平會介入處理後卻未立刻依規定懲處陳男。監察院昨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對本案之調查報告,認定海洋大學對本案處理失當,提案予以糾正,而教育部對此亦有督導不周之疏失,應主動督促海大檢討改進。

監委高鳳仙指出,海大陳姓助理教授在2015年4月25日時,曾對該校女學生做出親吻、碰觸胸部與私處、性愛邀約等行為,3天後又詢問女方是否要同居,並提出「3個月觀察試用期」、「空窗期如何解決性需求」等問題及「看A片」、「口交」、「買春」等用語,已嚴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。

高鳳仙進一步表示,陳男事後未能主動迴避,同年10月17日又簽署同意書擔任女方的論文指導教授,已違反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」第7條、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專任教授服務規則」第13點及「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師倫理守則」第22條規定,也有明確違失,考量陳男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,不屬於公務員,失當行為應由學校依法議處。

高鳳仙說明,海洋大學接獲女方檢舉後,校方性平會雖認定陳男的行為違反教師專業倫理,卻僅處以「書面警告」及「8小時性平教育課程」,未依法移送教評會審議懲處,後經女方提出申復,案子才進到教評會審議,但教評會依性平會之建議,對陳男處「暫停1年新進研究生指導工作」及「接受至少8小時性平課程」,2項處置也都非該校「教授服務規則」及「教師倫理守則」所定之懲處。

高鳳仙表示,後來女方再次提出申復,海大性平會卻仍維持原定處置,直到監察院開始詢問,校方才召開校教評會重新審議,改予陳男「1年不得年資晉薪」、「3年不得兼任行政主管及校外兼職」之處置,整個過程確有不當之處,因此提案糾正海大。

高也表示,教育部遲至監察院詢問,才釐清海大未做合法處置,也有監督不周的疏失,而海大當初由學務處諮商輔導組收件而非生活輔導組,也與該校規定不符,教育部應就此督促海大檢討改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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