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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筆政治檔案移歸國有 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

北高行認為,停止執行必須情況緊急,而國民黨的聲請不符「急迫性」要件。(資料照)

北高行認為,停止執行必須情況緊急,而國民黨的聲請不符「急迫性」要件。(資料照)

2019/07/25 19:58

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5月1日決議,將國民黨去年通報的檔案清冊,第一階段審定將其中33筆列為「政治檔案」移歸國有,主要為二二八事件與動員戡亂等史料;國民黨不服,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,北高行今認為將檔案移置到檔案局,並不會使檔案滅失,不會有造成國民黨「難以回復損害」的急迫性,裁定駁回國民黨的聲請。可上訴。

促轉會今年5月3日將處分書寄給國民黨,命令國民黨於處分書送達30日內將檔案原件移歸國發會的檔案管理局,政黨若抗拒移交檔案,可依促轉條例開罰100萬至500萬元罰鍰。

這批政治檔案的內容,涉及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,國民政府、民間各界對事件的處理意見、決策、特定人士於事件期間的活動紀錄,以及動員戡亂體制、戒嚴體制的建立及施行,包括1945年8月15日以後,政府頒定的法律命令,政黨舉行的會議、議案、黨內執行動員戡亂、戒嚴等檔案、文件與紀錄。促轉委員會認定這些檔案符合促轉條例「政治檔案」定義,決議審定為政治檔案,須移歸國有。

國民黨不服促轉會的處分,認為這些檔案是國民黨的私有財產,移交至檔案局會造成國民黨難以回復的損害,有停止處分的必要,且國民黨已向促轉會申請復查,目前仍在復查程序中,因此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。

北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為,檔案局是為我國檔案的中央主管機關,掌理國家檔案保管、典藏與應用,相關作業標準、技術、設施、環境,都到達國際檔案管理作業水準,能確保不會造成檔案毀損、滅失等「難以回復損害」的情況。

判決指出,檔案局自2000年籌備使用至今,已完成超過21公里長的檔案,並接受國家文化總會等35個機構或個人捐贈的檔案100多公尺,累積豐富的檔案移轉作業實務經驗,認定不會發生「難以回復的損害」,國民黨也未說明執行後會造成什麼樣的難以回復損害。

北高行認為,停止執行必須情況緊急,不即時由行政法院處理就難以救濟,然而,促轉會命令國民黨在文到後30天內完成移歸,將原為私有財產的檔案,納入檔案法由國家管理,事涉公益,且促轉會只是要將檔案移歸檔案局,檔案並不會因此而滅失,認定國民黨的聲請不符「急迫性」要件;何況國民黨遲至6月3日才申請復查,且至今未向促轉會申請停止執行,看不出有急迫性存在。因此駁回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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