把人踢出line群組 竟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

把人踢出line群組,竟被告妨害電腦使用。line示意圖。(資料照)
[記者鄭淑婷/桃園報導]61歲游姓男子是某電動機車Line群組成員,今年1月23日凌晨,他莫名將至少8名成員踢出群組,被創立群組的陳姓女子控告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,游男喊冤「當天喝醉了,不小心誤刪群組成員」。
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出,「刑法」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「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」,但line群組的管理者與一般成員並無權限上的差異,也就是「人人可邀請加入、人人可踢人」,因此,游男也有此類權限,與「無故」的構成要件有別,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