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童仲彥重判7年半 法院:無悔改之意,沒有從輕量刑空間

合議庭認定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的薪資或實質補貼,不得任由議員挪作他用,童卻挪為己用,顯不可取,犯後否認犯罪,難以認定有悔改之意,沒有從輕量刑的空間,因此重判7年半。(資料照)

合議庭認定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的薪資或實質補貼,不得任由議員挪作他用,童卻挪為己用,顯不可取,犯後否認犯罪,難以認定有悔改之意,沒有從輕量刑的空間,因此重判7年半。(資料照)

2019/03/28 10:45

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,被控詐領12萬餘元公費助理補助費,台北地院今宣判,依貪污治罪條例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」將童仲彥判刑7年6月,褫奪公權4年,另依刑法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之刑,並沒收不法所得12萬3842元;判決理由出爐,合議庭認定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的薪資或實質補貼,不得任由議員挪作他用,童卻挪為己用,顯不可取,犯後否認犯罪,難以認定有悔改之意,沒有從輕量刑的空間,因此重判7年半。

判決指出,童仲彥於2012年11月至隔年2月間,以搬家工人蔡博安名義,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,詐領12萬餘元公費助理補助款;童並於2012年3月至隔年4月間,將助理魏國桂的妻子張青玟登記為公費助理,但張女並未實際從事助理工作,此部分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

童仲彥雖辯稱蔡博安、張青玟是他聘用的公費助理,但蔡博安做證說自己並非童仲彥的助理,前辦公室主任朱柳哲、助理康渼量、張志維、黃勝暉等人,也都說很少看過蔡博安,且蔡博安在同時期還在搬家公司上班,有薪資明細和報稅資料為證,因此認定蔡博安只是掛名童的議員助理。

至於張青玟的部分,依魏國桂、張青玟的證言,童仲彥是受到魏國桂的請託,為了讓張青玟投保勞保,而同意將張青玟掛名為公費助理,並沒有實質聘用張青玟為助理之意。法院因此不採信童仲彥的辯詞。

合議庭量刑時,考量童仲彥擔任台北市議會議員,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,並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的用意,竟明知未實際聘用2人為公費助理,而以人頭助理的方式,向市議會不實申報為助理,更將公費助理補助費挪作己用,顯不可取;卷內證據明確,童仲彥仍一再否認犯罪,無從認定童有悔改之意,沒有從輕量刑的空間,因此重判7年半並褫奪公權4年,偽造文書罪另判5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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