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訴有效!他為救人超速奔醫院吃罰單 判免罰

蕭姓男子為救友人,在國道超速22公里挨罰,蕭男事後提申訴,法官認為當時情況緊急,符合行政罰法13條的「緊急避難要件」,判蕭免罰。(記者張議晨翻攝)
[記者張議晨/宜蘭報導]蕭姓男子擔心友人小張(化名)罹患急性腦膜炎,開車載小張飆速急奔羅東博愛醫院,蕭男事後因超速22公里,吃上3500元罰單,並計違規點數1點;蕭男不服喊冤,因友人情況緊急,才會超速開車;宜蘭地方法院細查後認為蕭男為救友人,才不得以超速行車,改判免罰。
去年7月27日下午4時49分,蕭男從國道5號蘇澳交流道北上,行經國5北上50.4公里處時,因該路段速限90公里,蕭男卻以112公里時速通過,超速22公里,國道警察依違反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逕行舉發。
蕭男收到罰單不服,先向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提陳述書申訴,但北區監理所認為蕭男車輛無緊急醫療設備、未裝設警示燈、蜂鳴器提醒其他人,增加行車危險性,認為開小客車衝急診,非唯一必要方式,仍裁定蕭男需罰3500元,並計1點。
蕭男不服,提起行政訴訟喊冤,當天是因為小張頸部僵硬及頭部疼痛,診所醫師建議到大醫院檢查是否為急性腦膜炎;因小張身體極度不舒服,才會拜託他開車載他送醫,由於情況緊急,他才超速行車。
小張復元後到法庭作證力挺蕭男;小張坦言,因為當天身體極度不適,他等不及醫師開立轉診單,就馬上請蕭男開車載他去醫院,車上還一度痛苦至說不出話,所幸經抽血、X光檢驗,確定不是腦膜炎才放心。
法院勘驗當天小張診所就診收據、博愛醫院停車證明以及小張的就醫診斷書,及小張初次就診的醫師回復,對照蕭男超速時間、地點,發現小張當時確實有類似腦膜炎症狀,若不緊急送醫有生命危險,情況確實緊急。
最後援用「行政罰法」第13條,認為蕭男雖然超速,但符合行政罰法的「緊急避難要件」,因此不予處罰,撤銷原處分。

蕭姓男子為救友人,在國道5號50.4公里處超速22公里挨罰,蕭男事後提申訴,法官認為當時情況緊急,符合行政罰法13條的「緊急避難要件」,判蕭免罰。(翻攝自GOOGLE地圖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