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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付淘寶網購金 賺匯差觸法判刑

姜姓男子代付淘寶網的人民幣款項,從中賺匯差,基隆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處姜男有期徒刑1年,緩刑3年。(記者吳昇儒攝)

姜姓男子代付淘寶網的人民幣款項,從中賺匯差,基隆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處姜男有期徒刑1年,緩刑3年。(記者吳昇儒攝)

2019/09/30 05:30

〔記者吳昇儒/基隆報導〕基隆姜姓男子被公司派往中國工作,他利用工作業務關係,在知名網拍及臉書PO文,可幫忙代付淘寶網的人民幣款項,從中賺取台幣3萬1895元的匯差。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,依觸犯銀行法判姜男徒刑1年,緩刑3年,且須向公庫支付7萬5千元。

刷卡轉帳都須付手續費

台灣人透過中國的淘寶網購物,不論刷卡或ATM轉帳,都要支付額外的手續費。

檢調調查,姜男得知淘寶網有請人代付的機制,2016年起至2017年間,在知名網拍及臉書PO文表示,只要買家依照匯率支付新台幣到指定帳戶,就可幫忙代付淘寶網款項,變相進行匯兌,藉此賺取匯差。

幫人代付賺3萬1895元

偵辦人員調查,姜男幫人支付過人民幣,金額達台幣154萬餘元,而他從中獲得台幣3萬1895元的匯差。

姜男偵訊時坦承犯行,確實有幫余男等3人支付過款項,一共匯了49次之多。

判決指出,雖然人民幣不是我國承認的法定貨幣,但仍是在中國流通的貨幣,姜男收取新台幣代為支付人民幣的行為,已觸犯銀行法的「匯兌業務」。

觸犯銀行法 罰付7萬5

法官認為,姜男雖協助匯兌154餘萬元,但僅幫3人進行代付款項,犯後將不法所得全數繳回,依法得減輕其刑,因姜男觸犯的法條可判本刑3年以上、10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、2億元以下罰金,就算繳回犯罪所得刑期減半,尚嫌過重;審理過程中,姜男坦承犯行,且繳回3萬餘元,其情可憫,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,判處徒刑1年,緩刑3年,並自判決確定日起4個月內,須向公庫支付7萬5千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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